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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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4月22日,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和江西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业保险市场引入竞争主体的通知》(赣金发〔2015〕4号),要求“县(市、区)政府依据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及履行等情况,按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选择1家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统一承保的业务除外)”。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有的地市出现了政府没有按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选择1家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情况,存在一个县(市、区)多家保险主体承保农业保险、按农业保险品种分别由某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等方面的问题,严重违反了一个县(市、区)农业保险只能由1家公司承保的规定,扰乱了农业保险经营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有序引入竞争主体,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工作,按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组织纪检、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成立农业保险招标评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招标管理办法》,在9月底之前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招标评审机构,要严格审查招标主体资质,参加招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关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且基层服务网络健全、服务水平优良。
三、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一县(区)一公司”的原则,依据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及履行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进行评审招标,选择1家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统一承保的业务除外)。
四、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采购的农业保险范围为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包括水稻、棉花、油菜、花生、柑橘、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保险及今后新增产品。
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采购的农业保险产品经营周期为3年。在一个经营周期内,中标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放弃经营,其它保险主体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
201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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