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字〔2009〕39号
颁布日期:2009-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赣财社[2008]224号)等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参保居民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试点工作,结合两年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意见:

一、《办法》第二条“所有常住居民(未成年人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调整为“所有常住居民(含未成年人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市范围内大学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缴费和补助: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0元;财政对成年人每人每年补贴60元,未成年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市、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中央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国家和省有新规定补助政策的,从其新规定。”调整为“缴费和补助: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财政对成年人每人每年补贴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贴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0元,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国家和省有新规定补助政策的,从其新规定。”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助130元,个人缴费70元。”调整为“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助170元,个人缴费30元。”

五、《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50元,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70元。”调整为“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10元,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70元。”

六、《办法》第十条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偿办法,一个年度内,按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划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定点统筹包干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年度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毕业后仍有结余,全额退回给个人。”

八、《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调整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费按8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

九、《办法》第十七条调整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每满1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按重新参保时间计算参保年限。”

十、《办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居民普通门诊实行社区首诊负责制和门诊统筹包干管理。每个家庭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包干定点单位,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门诊统筹包干定点单位要制定并完善统筹包干管理制度和办法,对参保居民就诊提供方便和优惠,免挂号费,诊疗费减半,医技费用优惠10%,药品只加成10%,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健康咨询等。”

十一、以上意见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