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2〕58号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3日
抚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
参保人员医疗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修改完善原《抚州市市直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抚府发〔2005〕3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从严控制、适度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补偿范围
本办法补偿的范围为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并患有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较重的市直困难参保人员。
第四条补偿条件
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以上的(不含30%,扣除按有关文件规定获得商业保险公司重大疾病或意外死亡赔付金额后),可享受医疗补偿。
第五条补偿资金的筹集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年度征缴的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金中,按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
(二)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补偿标准
对符合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的补偿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高出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以上的部分按50%实施补偿,补偿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七条补偿审批程序
医疗补偿每年实施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1月20日至12月20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补偿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在受理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补偿申请表》,认真填写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疾病证明书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单位(或本人常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审查。
(二)审查。补偿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常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其补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偿对象申请材料的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重新组织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四)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补偿人员名单和补偿额度,并汇总后提交医疗补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五)公示和发放。经联席会议审批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拟补偿人员名单和补偿金额返回补偿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常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有异议者重新进行调查核定。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补偿金。
第八条补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总工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医疗补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对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偿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偿工作。
第九条补偿资金的管理
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补偿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补偿对象以欺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补偿待遇的,一经发现,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补偿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补偿管理审批及发放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补偿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抚州市市直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抚府发〔2005〕31号)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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