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赣州市驻中心城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赣州市驻中心城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赣州军分区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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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赣州市驻中心城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字〔2014〕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赣州市驻中心城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驻中心城区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驻赣州市中心城区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赣州市中心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武警赣州市支队、赣州市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下属部队。
第三条驻赣州市中心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赣州市中心城区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含工作调动)安置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就地就近、身份对等、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实行行政调配、市场调节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随军前在赣州市中心城区部队驻地以外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身份对等的原则,实行对口岗位安置,不得跨身份逆向安置。如当年度需岗位安置的随军家属因编制、岗位职数有限,难以一次性安置的,可根据其配偶的职务、任职年限、随军年限等情况采取分期分批的方法进行安置。其中: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随军家属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参照第六条执行。各垂管单位应当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八条随军前在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和行业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推荐安置;前述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当拿出不少于10%的岗位数量定向招聘随军家属。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随军家属;企业因破产、减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下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推荐再就业;已下岗的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应优先恢复上岗。
第九条对无工作或者失业随军家属,应当采取提供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等办法帮助就业。市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指导性安置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未就业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条积极扶持和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师(旅)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复和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和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一律实行货币安置,由市双拥办会同军分区政治部、市财政局发给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未就业随军家属配偶调离本市或转业到地方报到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岗位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未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二条赣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方案筹划、协调工作。军分区负责组织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指导和协调,军分区政治部承担各部队之间随军家属安置的协调、摸底和统计。市双拥办负责调档初审及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工作。市编委办主要负责随军家属安置所需使用编制的核准和部门单位人员结构的审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随军家属岗位安置人员的档案复审,为货币化安置的随军家属办理相关社会保障事务和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市财政局负责货币化安置人员待业补助金的筹措与核拨工作。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3月份,由军分区政治部牵头对各驻市部队随军家属情况进行摸底汇总,并将摸底汇总情况报市双拥办;市双拥办调档初审及确定符合安置的人员名单后,会同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复审;市编委办按安置比例提供安置单位和使用空编数额;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出安置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置指令,市编委办办理相关编制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调配手续,每年11月底前就业安置到岗到位。就实行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市双拥办审定名单后汇总报市财政局核拨待业补助金给部队,由部队发放给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市政府下达安置指令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单位和章贡区政府、南康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接收安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1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并到市编委办办理人员核编、上编手续,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或者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就业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符合安置条件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在批准随军后,应当在1个月内凭部队批文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备案表》到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造册。属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身份的,不再保留原身份,凭部队随军批文和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信息表将本人档案免费托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属社会无职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和部队随军批文以及市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信息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上述登记备案的货币化安置随军家属,不予发放待业补助金。
第十八条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者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成督查组挂牌督办,并视情节由市政府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暂停用人单位人事安排调动,直至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为止;
(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未完成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发放待业补助金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随军家属享受当地优惠待遇资格外,涉及地方的对地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涉及部队的将情况通报至该随军家属配偶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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