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赣市府办发〔201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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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赣州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09〕26号)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会和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缴费、统一待遇、统一补贴、统一经办、统一规程”的要求,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政府引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制度覆盖一步到位”、“参保率循序渐进、逐年提高”的原则,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2月底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2012年基本实现参保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统筹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统一城乡居民缴费档次,参保人员按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目前设为100—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设缴费档次。
(二)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机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对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资金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
1.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具体为:省、县(市、区)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2.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财政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对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均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次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城镇居民选择6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参保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即补贴55至75元超过500元缴档次补贴50元的部分);农村居民选择6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参保的超基本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即补贴55至75元超过500元缴档次补贴50元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
3.建立“特殊群体”扶助互助参保机制。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保险费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五保户、因灾全倒户、重点优抚对象、已实施长效节育措施的一女、二女户、以及贫困计生家庭等“特殊群体”参保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统筹安排,帮其代缴或再次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鼓励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名人富人”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提供缴费资助。积极倡导建立“先富帮后富、集体帮个人”的“双帮”互助缴费机制,引导城乡居民早期参保、长期参保、高档次参保。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十个“社会保障突出贡献企业”和个人荣誉称号,以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投入。
(三)建立规范优质的经办服务机制。
1.围绕“抓普及、重规范、创特色、上水平”的工作要求,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等措施,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县、乡、村三级实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县级经办服务机构应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乡(镇、街道)应增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委员会应至少配备1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村协办员(4000人以上的村配备2名以上)。
2.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统一软件、规范流程、统筹兼顾、急用为先”的原则,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市“金保工程”同步建设,做到数据向上集中于市级管理,服务向下延伸到乡村、社区,并与省厅数据中心实时联网对接上传,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收支一体化平台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
3.按照经办规范、流程统一、服务到位、管理高效的原则,科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统计、档案、财务会计、基金管理等工作制度。深入开展省、国家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示范创建活动,全市每年抓好2-3个国家、省级示范县的创建,各县(市、区)每年抓好3-4个省、国家级示范乡镇和10个示范村的创建。
4.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向乡、村延伸拓展。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由金融机构代办缴费收缴、待遇发放“一卡通”,最终实现“村民不出村、居民不出社区、现金不过手”的服务目标。
(四)建立基金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县级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做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要严格按照“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每年定期以行政村(居、社区)为单位,在村(居、社区)务公开栏对村(居、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7月下旬至9月下旬)
1.成立赣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制定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试点方案经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
3.赣州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章贡区农保局负责承办。
4.督促、指导各地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基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
1.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
2.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16-59周岁符合条件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重点抓好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并通过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引导年轻人早参保。从试点启动到2011年12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达50%。2012年底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城乡居民参保率达80%以上。
3.加强基金安全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杜绝挪、挤、占用城乡居民社保基金。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至12月)
1.督促检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督查、跟踪督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2.评估验收。根据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工作经费;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五保户、因灾全倒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参保给予扶持;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人口户籍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一女、二女户、以及贫困计生家庭等计生对象参保给予补助;国土部门负责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各级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资格确认、落实参保;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监察、审计、发改、编办、统计、农粮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抓好工作职责落实。
(三)落实配套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按中央、省规定,建立稳定增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保障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市、县、乡各级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级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劳保所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以奖代补资金、业务经费挂钩。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市委正在开展的“三送”(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活动相结合,与农民群众进行面对面、零距离的政策宣解,把意义讲透、政策讲明、好处讲清,激发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内容,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市政府将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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