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关于在全市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关于在全市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鞍政办发[2010]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关于在全市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市房产局《关于在全市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
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现就试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根据电梯等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在我市试行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等问题,减轻事故单位事故处置经费的压力,有效地转移和化解安全责任风险;有利于强化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其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使用的能力,及时消除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对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广覆盖、低负担、高保障”为原则,初步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机制,探索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起商业责任保险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充分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效结合,逐步建立起一个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有效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体系,使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机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开展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即各宾馆、商场、车站、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医院、公园、学校、幼儿园、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高层住宅等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其它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参照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保险模式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四、工作要求
(一)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开展投保业务,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完善保障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参与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企业要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激发用户的投保积极性,以降低事故发生率为目的,根据本地市场实际状况,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工作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引导、鼓励各使用单位自觉投保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督促各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与保险企业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适时建立、调整相关运作机制,不断提高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控能力。
鞍山市质监局
鞍山市房产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