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朝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
(2010—2014年)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
——《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
——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切实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机统一。
——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有序,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明显提高。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健全。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基本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基本建立,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得到及时、动态、量化的评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法治观念普遍树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宪法至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氛围在行政机关内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对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要按照规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具体理由在决策正式做出后15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听证的内容和程序已经在决策规则中做出具体规定的,要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尚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应在决策规则中加以规定,或单独制定听证具体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15日前要提交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认真听取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于需要听证及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发表的意见,特别是对参与决策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要有全面、详实的书面记载,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记录存置于本机关专门机构备查。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媒体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并将其作为改进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定期通报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发生或出现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调整、决策做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后又出现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及其他对决策实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的,应及时对决策进行相应调整。
7、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等,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以及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8、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式。市县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一律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负责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县政府部门及乡级政府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一律由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负责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9、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且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时间与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否则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一般对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0、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前置审查和定期公布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中县乡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备案。建立健全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制度,市县政府部门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通过,一律不得发布。
1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除根据规定应即时清理的之外,每2年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1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提请审查机制和公众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对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的具体制度或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县(市)区政府应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起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乡级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和电子查询系统。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县级层面和文化、林业、交通等领域延伸。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成立由法制、编制、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委员会,明确协调权限、程序及效力,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14.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环节、步骤,切实作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健全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动态梳理、公布机制,大力推进执法公开。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统一相关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程序规范化、文书格式化。
15.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朝政发[2006]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10号)要求,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变化情况,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先例制度为重点,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效应用机制。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2012年,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16.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市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内容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为重点,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展至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执法案卷。
1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管,避免以“突击式”、“运动式”执法代替日常监管。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动态管理模式,对不同执法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18.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每年应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清理和公告。坚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市县政府应统一组织培训考试,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对于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有计划地组织依法行政日常知识培训。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2012年,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
19.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要求的各项制度,建立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机制。2011年统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动态完善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坚持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及评议通报制度,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追究责任。
(四)健全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20.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及时受理。坚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完善和创新案件审理机制,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优势,及时有效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适时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履行。
2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纠纷,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完善仲裁工作机制,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22.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包案、接访及信访案件专项督查等活动。建立信访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五)完善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
23.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组织的各类视察、检查活动,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支持人大政协依法履行职能。
24.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朝阳市行政机关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朝政办发[2008]89号),及时答辩,及时出庭应诉。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
25.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健全完善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市县政府每年选择1至2部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26.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接受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有效渠道,制定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具体制度或规则。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电子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
27.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重点落实好行政侵权的赔偿和土地征收、房屋搬迁、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积极在行政赔偿和补偿中引入听证、调解及和解制度。
28.完善行政考核和问责体系。健全完善政府绩效考核办法,规范政府绩效考核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
29.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加大便民服务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必须依法依职权主动发布或依申请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创新信息公开方式,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及时、全面发布政府信息。
(六)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0.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领导班子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年度统一学法不少于4次,并有专门学法笔记。县以上政府每年要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31.落实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32.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对拟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其中对于非领导干部新提拔为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转任涉法性质的领导职务及有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时,还应对拟提拔任用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三、保障措施
3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成立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职责,制定依法行政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县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汇报。继续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坚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并向本级政协通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34.明确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安排,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实际,制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科学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责,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实处。
35.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并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定期组织对《纲要》和《决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6.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做好《纲要》、《决定》的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全面了解掌握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在全市营造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37.加强县乡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17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7]43号)精神,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38.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收费等事项挂钩。设立依法行政专项经费,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并支持和奖励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部门。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