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状况,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模式统一和信息系统统一。同时实现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辅助政策的全市统一。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缴费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09]86号)规定执行。

2、统一待遇水平。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等待遇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50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的上述待遇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95号)和《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106号)执行,统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比例,统一执行省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支付标准,统一执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申报鉴定程序,准入标准和相关待遇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和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市级统筹。

(二)统一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管理,市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核算,并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核算和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统一经办模式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基金征缴、费用审核、费用结算和基金预算等制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按原管理体制和预算体制进行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要参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模式设置相应科室或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四)统一信息系统

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和“金保”工程的实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均可持卡即时结算。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担当起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为此,市政府成立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任务。从现在开始各县(市)区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加快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仍是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承担医疗保险的基金征缴和扩面任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指标和财政补助,确保参保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县(市)区政府完成基金征缴指标、财政补助,并按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业务和基金管理的前提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统一调剂;否则等额扣减县(市)区地方财力。

2、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为市、县两级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与全市统筹相配套的政策、办法,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两个”定点的确定和考核年检工作;负责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两个”定点的考核和确定、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

3、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两级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负责参保单位数据库的实名制管理;负责医疗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负责“两个”定点的协议管理和日常、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

4、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把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全部划转到市基金专户,同时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分帐核算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年度医疗保险基金预计支出费用,以半年支出经费为基数预拨到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市、县(市)区财政要落实居民参保财政补助、信息系统建设经费。设立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过渡户,取消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市县两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限要求将各县(市)区独立运行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纳入全市“金保”工程大平台,整理全市医疗保险基本信息,确保2012年1月1日准时实施全市医疗保险统筹的网络对接。

6、市审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负责对单独统筹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清算,出具审计报告,为基金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三)参保率和基金征缴完成情况,继续做为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的主要指标。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在市级统筹前挪挤占用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清理基金全部上缴到市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其它债权、债务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

(二)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在市级统筹前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追缴。未落实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区政府解决。

(三)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经财政、审计审核后,统一上缴市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各县(市)区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账户资金清理,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基金结余上划市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四)全市参保人员统一使用与部颁标准一致的社会保障卡。

(五)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朝阳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朝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韩军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学武市政府副秘书长

秦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世英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黄福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高俊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广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永杰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福成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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