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朝阳市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朝阳市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朝阳市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朝阳市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林农和林业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激发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

森林保险工作能够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是稳定林业生产、分散林业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有利于保障林农经济利益,提高林业生产者再生产能力;有利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增强发展林业的信心;森林保险的开展能够拓宽保险市场,有利于推动保险产品和优化业务结构,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保险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融资的风险、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以确保林木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认真做好我市林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增强林农及林业企业抵御林业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力争实现林农得实惠,林业得保障,保险得发展,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调动多方面力量共同投入,增强林业的抗风险能力。

“政策支持”是指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以发挥财政政策的拉动效应。

“市场运作”是指承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理赔到位。

“自主自愿”是指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森林保险,要广泛宣传发动林农自愿参保,不能强迫参保对象投保。

“协同推进”是指林业、财政、保险监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林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要对森林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工作给予支持。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中有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条件,在充分考虑市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基层网点分布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暂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为全市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

(二)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风(雨、雪)、雨(雪)凇等灾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界定死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暂定为400元,年综合保险费率不高于4‰,即每亩每年保费不高于1.6元。

(五)保险期限。一年。

(六)承保。由当地林业部门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域内林木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区域内保险标的信息,为做好林业保险承保工作奠定基础。当地林业部门配合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同时发放保险凭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取保费和发放的保险凭证进行签单、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基层组织等代办森林保险业务。对于基层部门协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为森林保险日常经营费用,由经办机构支付,并在保监等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

(七)查勘。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全面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八)定损。根据查勘损失情况,需要灾害损失鉴定的,由林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损失确定。市、各县(市)区成立林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根据成灾面积大小,对林业受灾情况进行损失鉴定。为确保林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市)区鉴定小组应吸收保户代表参加。

(九)赔偿处理。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灾害损失鉴定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赔付。赔付结果公示。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保险责任继续履行到期。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四、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户给予保费补贴。林业保险实行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补贴制度。市林业、财政部门共同向省提出自愿开展森林保险的申请和承诺落实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经省批准后,省财政和中央财政再分别给予保费补贴。其中,对商品林投保户给予保费总额75%的补贴,具体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30%、省财政负担25%、县(市)区财政负担20%;省直林场,中央财政负担30%、省财政负担45%。对公益林投保户给予保费总额95%的补贴,具体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25%、县(市)区财政负担20%;省直林场,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45%。

(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结算方式。

1.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其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林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补贴险种的种植面积、投保面积、保费金额和补贴比例,测算下年度所需保费补贴金额,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据此审核安排下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保费补贴资金。

3.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末前参照各县(市)区、市直林场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申请情况,预拨各县(市)区部分、市直林场主管部门全部本年度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确认各县(市)区应负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后,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并结合实际投保进度,将剩余部分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其中,应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县(市)区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市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市直林场主管部门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市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三)风险管理。

为确保森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应对巨大森林灾害能力,保险承办机构要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按当年森林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逐年滚存,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林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及综合协调工作。实行林业、财政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主体在县、群众自愿、好事办好、保持稳定”的保险工作原则,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做好组织发动,使惠民政策真正惠及于民。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有关部门要配合承保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林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林业保险。鼓励国有、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

(三)加强配合与协调。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林业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林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林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林业、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变化的新形势,研究制订林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林业保险发展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林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

(四)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林业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农户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林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应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

(五)加强防灾减灾工作,逐步完善预防机制。

根据我市林业灾害发生的实际,林业、财政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要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防灾减灾措施,并对防灾减灾工作给予必要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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