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发〔200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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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参保居民负担,提高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市政府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1、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和失业转退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凡在县城(含县城)所在地以上学校就学的,不论户籍,一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4050”和公益岗已退休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5、已参加新农合的原农村非农业人口,可自主选择参保形式,原则上不强行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降低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即成年人缴纳总额230元),降低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即:普通人群由原来的个人缴纳150元调整为100元,政府补助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30元;低保人群由原来的个人缴纳50元调整为30元,政府补助由原来的180元调整为200元;低保人群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群由原来的个人缴纳40元调整为20元,政府补助由原来的190元调整为210元。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原定比例分担。
三、实行门诊统筹制度
1、建立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学生在本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非在校期间发生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一次性门(急)诊就医超过1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因交通事故或非在校期间发生的有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由受害参保学生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执行。
2、建立门诊慢性病统筹制度。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确定、慢性病门诊治疗的病种范围和服务管理比照朝阳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度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居民本身应享受的住院待遇支付标准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比照朝阳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慢性病)管理办法确定的相同病种减少一千元。各单独统筹地区要抓紧确定本地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建立无医疗费支出者普惠制度。对按时足额缴费的且本年度内没有发生门诊和住院费用的参保居民,给予一定的门诊医疗费补偿。补偿标准: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补偿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以记账方式于次年第二季度划入本人的医疗保险卡中,用于补偿参保居民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划入的医疗费用补偿金,其本金和利息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冲抵下一参保缴费年度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四、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社区或委托单位的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根据其参保居民的类别核定缴费金额,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开据缴费核定凭单,居民持缴费核定凭单,于每年的9月初至11月末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10年起,未按规定时限缴费或过期补缴欠费的,从补足欠费的下个月起恢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年初至补足欠费的下个月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由于2009年新发布的政策较晚,尚未缴纳2009年度费用的城镇居民在9月底之前补缴完毕的,可从本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缴的视为自动断保。2009年9月1日以后新登记参保的居民,包括新迁入本市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执行一个月的等待期。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朝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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