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2015〕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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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政办发〔2015〕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大连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大连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委
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中心任务,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药监管机制,提升农药管理水平,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促进农民群众增收服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高毒农药经营承诺制、进货备案制、贮存专区制、销售专柜制、购买实名制、流向记录制6项制度,实现高毒农药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合理规划。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对本辖区耕地面积、种植结构进行认真调研,准确掌握每一个乡镇(街道)粮油作物、蔬菜、林木、果树等种植面积及所占比例。按照乡镇(街道)耕地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合理规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量和布局。在制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布局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蔬菜、果树种植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的乡镇,不设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二是在粮油作物集中种植的乡镇(街道),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设置数量不应超过2个。三是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主城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设置数量不应超过2个。四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应设在交通和通讯便利的乡镇(街道)。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布局方案应及时报送市农委备案。
(二)规范程序,严格核准。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经营条件、行为要求和审查工作流程等,通过文件或相关媒体公示。按照自愿的原则,农药经营单位向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提交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表等材料。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初审和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工作,符合条件要求的,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审核后,送交市农委核准。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名单。经核准的高毒农药经营单位由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农委统一制作的“大连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
(三)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监管,进行定期检查和质量抽查。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违法销售假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定点单位,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予以摘牌。各级农药监管部门应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举报电话。对违规经营高毒农药的行为,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查处。
四、重点工作
(一)明确高毒农药范围。省农委将高毒农药统一定义为“由一种或一种以上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原药配制而成的农药制剂”.目前制定的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的农药原药名单包括:水胺硫磷、甲拌磷、甲基异硫磷、克百威、磷化铝、灭多威、灭线磷、杀扑磷、涕灭威、氧乐果、溴甲烷。未列入名单的原药,不在方案管理范围之内。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将高毒农药定义、毒性级别为高毒或剧毒的农药原药名单向广大农民特别是经营者广泛宣传,并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上墙张贴,进行宣传和警示。
(二)设立经营条件和行为要求。在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中,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对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规定明确要求,确保经营承诺制、进货备案制、贮存专区制、销售专柜制、购买实名制和流向记录制6项制度落到实处。根据省农委制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经营条件和行为要求(见附件),各区市县(先导区)可结合具体实际参照执行。
(三)开展审查和核准工作。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是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在10月末前全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初审、经营条件现场核查和上报核准等环节,要明确办理时限,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毒农药是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强化经营环节管理,控制高毒农药风险,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区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农药属地化管理基本原则,强化落实。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由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协调,具体工作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落实。各区市县(先导区)要按照市县对口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和负责人,配备人财物,推动工作尽快开展。
(二)开展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和举办培训班、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农药经营者和种植户明白、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社会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各地区在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农药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店、店不漏产品。对检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要登记造册,严厉查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的行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施后,对非定点经营单位库存的高毒农药,须要求经营者退货或折价转给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突出监管重点,加大对基层乡镇、村屯农药店检查力度,坚决禁止非定点单位经营高毒农药。对于收缴的高毒农药,要妥善保管,防止发生流失、火灾等安全事故,全市将集中统一销毁。
(四)总结经验,及时沟通信息。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宣传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发现问题有效调整应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全年要分两次向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报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名单,第一次报送时间节点为9月30日前,第二次为11月20日前。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反馈,并且每月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经营条件及行为要求
一、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条件要求
1.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远离饮用水水源、食品存放区域,并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2.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3.严格执行辽宁省剧毒、高毒农药经营备案与流向记录制度,近3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2名,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高毒农药经营上岗证。
5.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6.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7.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行为要求
1.禁止销售《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单》中规定的禁用农药。
2.高毒农药单独储存,专柜销售。
3.认真核实购买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根据实际需要限量出售。
4.严格执行《辽宁省剧毒、高毒农药经营备案与流向记录制度》,认真填写《辽宁省剧毒、高毒农药备案与流向记录册》并保存3年。进货时详细记录品种、来源、登记情况、企业联系人员、进货时间、进货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销售时详细记录销售时间、购买人姓名和住址、购买数量、应用作物名称、购买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5.《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单》与各项制度应在醒目位置集中张贴,进行宣传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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