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1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省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大连市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3号)精神,为积极推进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积极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到2014年9月底,确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确保有参保意愿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

二、适用范围

在大连地区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及区市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三、认定办法

困难企业由国资、地税、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性质由国资部门认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认定及上报,本着“谁上报、谁认定,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国有企业负责;主办国有企业已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撤销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四、主要政策

(一)困难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认定问题

困难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欠费),经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当年有一定缴费能力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当年欠费的30%—50%,其余部分应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当年无缴费能力,但将来通过恢复生产、资产变现或主办企业补助能够优先偿还企业欠费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其当年欠费和历史欠费可一并办理缓缴,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3.对于长期处于关闭停产状态的,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企业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经履行认定程序后,可全部挂账。

(二)困难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按以下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可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以我市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6月30日以前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对应期各年度缴费比例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无缴费能力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困难企业欠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欠费职工(包括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欠费(含本金和利息,下同)一次性补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2.企业无缴费能力并允许缓缴或挂账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以上办法补缴欠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欠费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四)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对象的特殊困难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现有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向银行申请不超过3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100%贴息的办法一次性补缴个人欠费后,在企业欠费缓缴或挂账期间可以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每月偿还贷款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收入,在核算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2.对其他困难职工,在履行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程序后,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50%贴息的办法,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

政府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解决。在连中央企业、省属和市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凡是有缴费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应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规定,为全部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2.无缴费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已断保,后又在其他企业就业,可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

3.无缴费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已断保,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

4.无缴费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属低保人员、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低保人员应缴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残疾人由财政按应缴费额的40%给予补助。

5.对尚未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的形式,将其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2012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10年。由财政按趸缴费用的40%给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解决。在连中央企业、省属和市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6.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人社、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投入,对因患特殊重大疾病,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特困居民,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的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政府和各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是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政策实施主体,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政策解释工作,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提供服务;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认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贷款贴息和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工作,会同地税、人社、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积极实施,稳步推进。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组织实施。5月初至6月底,完成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和困难企业及职工认定工作,并建立数据库;7月初至9月底,全面落实我市各项政策及资金,确保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全面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区市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预判分析,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大连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http://i.dl.gov.cn/uploads/100/files/2015031102183104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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