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11] 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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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大连保监局《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大连保监局
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森林经营主体抵御灾害的能力,推进我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权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10]6号)、财政部等《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
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森林保险工作,是稳定林业生产、分散林业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全面推进配套改革;有利于保障林农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对林业信贷支持;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森林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我市林业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
(二)基本原则。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量力而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政策调控措施,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以增强林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市场运作。森林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市场规律履约经营,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强迫其参保。
量力而行。各区市县、先导区应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为森林保险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再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协同推进。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全市森林保险工作,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对森林保险承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险条件和补贴政策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营(股份制)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100亩以下的林业经营主体以联户、专业合作组织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
(二)保险责任。实行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洪水、泥石流、雨(雪)凇、暴风(雨、雪)、台风、冰雹、霜冻、干旱等灾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修改,应商请市林业、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
(三)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费标准。根据“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暂定为400元,保险费率不高于4‰,即每亩保费不高于1.6元。
(五)保险赔偿。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致林木严重被毁,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被毁,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六)财政补贴。森林保险实行中央、市、区市县(先导区)三级财政保费补贴制度。保费补贴标准:对公益林保险,中央50%、市35%、区市县(先导区)15%;对商品林保险,中央30%、市35%、区市县(先导区)15%。
补贴条件: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林业部门共同向市财政局、林业局提出自愿开展森林保险请示,并承诺落实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七)资金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森林保险计划,测算下年度所需保费补贴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林业局上报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承办机构。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具备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可承办森林保险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或指定职能机构,强化推进,定期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增强广大林农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配合与协调。林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承办机构共同制定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参与承办机构成立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为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理赔依据,重大灾害损失鉴定要有林农代表参加。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森林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四)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利益。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必须落实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要在林农缴纳其应负担的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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