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精神,经2014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被征地农民的范围是指2005年10月28日以来,符合辽政办发〔2005〕81号文件规定的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的农民。

二、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现行的参保、缴费和退休政策执行。

三、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以下的,可以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允许自愿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年龄情况适当补缴2001年以后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历年对应期的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1.0倍,缴费额全部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办理退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允许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15年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分为两个部分:

1.需补缴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以2007年缴费基数的1.0倍一次性趸缴;

2.需补缴2008年1月以后的,缴费基数按历年对应期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1.0倍补缴。

缴费额全部由个人承担。征地受益一级政府需承担2012年社会保障政策所需资金总额的30%部分。被征地农民从缴费办退的次月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比照上述超龄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总额由原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

六、根据本人意愿,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此意见办理相关参保手续,也可以按辽政办发〔2005〕81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障。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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