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丹政办发〔2009〕37号
颁布日期:2009-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大学生参加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2008]126号)、《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丹政发[2008]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意义

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负担,对保障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顺利完成学业,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参保范围和时限

地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中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加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底之前,我市各类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参保资金来源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应由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三)参保大学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2元;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每年8元。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就医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学生门诊规定病种的种类和范围,按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大学生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限额7万元。参保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三)参保大学生的就医、费用结算等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学生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财政不予补助。

五、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

(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

(三)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信息录入、代收保费及其它相关事宜,学校办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20日。

(四)大学生医疗保险费按学年度缴纳,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征缴。参保大学生所在学校负责于每年9月20日之前,统一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政府补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一次性全额代收代缴。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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