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丹政办发〔2009〕
颁布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丹东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丹东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2号)精神,增强农业抵御灾害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制度。

二、农业保险公司业务划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承担振安区、元宝区、合作区日光温室大棚的保险业务,凤城市、宽甸县(不含长甸、永甸、虎山、古楼子4个乡镇)的玉米基本险附加旱灾险,东港市长山、北井子、椅圈、黄土坎4个镇的水稻基本险附加病虫害险和玉米基本险附加旱灾险的保险业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承担振兴区日光温室大棚的保险业务,东港市(不含长山、北井子、椅圈、黄土坎4个镇)的水稻基本险附加病虫害险、玉米基本险附加旱灾险,宽甸县长甸、永甸、虎山、古楼子4个镇的玉米基本险附加旱灾险的保险业务。

三、开展范围及补贴品种

在东港市推行水稻基本险及附加病虫害险和玉米基本险及附加旱灾险;在凤城市、宽甸县推行玉米基本险及附加旱灾险;在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合作区推行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四、参保对象

组织东港市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户,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从事玉米生产的农户和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合作区从事日光温室大棚生产的农户参保。

五、财政补贴办法

对东港市种植水稻作物的参保对象,市级和县(市)级财政分别给予4%和16%的保费补贴,并在资金到位后,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再分别给予25%和35%的保费补贴,其余20%保费由农户承担。对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种植玉米的参保对象,县(市)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并在资金到位后,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分别给予25%和35%的保费补贴,其余20%由农户承担。对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合作区从事日光温室生产的参保对象,市级和区级财政分别给予保费数额15%的保费补贴,并在资金到位后,省级财政再给予保费数额20%的保费补贴,其余50%保费由参保对象承担。

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08〕397号)执行。

六、风险管理

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办保险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七、组织领导

市级建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联席会议由农业、财政、气象、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由市农委负责召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合作区管委会也要分别建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八、具体要求

市县两级农业、财政、气象、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组织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和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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