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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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并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60元,政府补贴36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470元。
成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0元,政府补贴36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60元,政府府补贴435元;重残的困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贴505元。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70元,政府补贴36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贴360元。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户,老年人、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的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老年、成年居民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在本市(县)专科及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老年、成年居民在本市(县)专科及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全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老年、成年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未成年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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