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部分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3〕73号
颁布日期:2013-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部分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广大城镇劳动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镇部分特殊群体人员集中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2013年8月31日前取得我市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本次集中办理养老保险范围。

二、实施办法

符合上述参保条件人员,以我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即69762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其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历年缴费指数均为0.6。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计发的养老金不足2012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487元)50%的按50%计发。其退休时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为15年,从2014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死亡后,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3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待遇),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结余部分一次性返还个人。此类人员的账户建立、基金管理、退休管理按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办理时间

符合本次集中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仅限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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