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发〔2011〕2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葫政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并与缴费年限挂钩(含未成年人),参保人满60周岁后,实际参保缴费满25年以上的,不再缴费,可终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具体标准见附表。
低保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上浮5%。
2、住院医疗费封顶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个缴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低保居民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二、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由原来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三、调整城镇居民间断缴费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1年以上(含1年)的,重新连续缴费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愿补缴原欠费的,医疗待遇按正常标准支付。不补缴的,间断缴费1年以上(含1年)的,医疗待遇按照正常标准的90%支付;间断缴费2年以上(含2年)的,按照正常标准的80%支付。恢复缴费后,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4年,恢复原待遇标准。
在校参保学生断缴补缴后不设等待期。
四、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未成年居民缴费额80元,其中含超限额18元;成年居民缴费额320元,其中含超限额36元;老年居民缴费额300元,其中含超限额36元。
2、未成年低保边缘户居民缴费额50元,其中含超限额18元;成年低保边缘户居民缴费额190元,其中含超限额36元;老年低保边缘户居民缴费额150元,其中含超限额36元。
3、未成年低保居民缴费额20元;成年低保居民缴费额80元,老年低保居民缴费额40元。遗属、重症残疾(中国残联证1-2级)缴费标准和低保相同。
4、低保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5、新入学参保学生按学年度缴费,按自然年核定。
本文件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具体标准
缴费年限
1—10年
10年以上
医疗机构
级别
三级
二
级
以
下
卫
生
服
务
站
三
级
二
级
以
下
卫
生
服
务
站
报
销
比
例
成年
60
70
80
65
75
85
未成年
65
75
85
70
8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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