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葫芦岛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
若干意见(暂行)
为帮助我市企业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的实际问题,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意见。
1、拟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并与中介机构签定有关协议在首发上市改制、申报和上市过程中的企业。下同)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财政、国土、交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住建委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2、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3、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4、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市、县(市)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5、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属市、县(市)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原企业。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6、拟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未分配利润处理、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属市、县(市)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原纳税人。五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7、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8、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9、设立与省级专项资金配套的专项扶持资金每户300万元,其中市、县(市)区(含北港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出资150万元,用于改制、申报和发行。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10、市政府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拟上市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企业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政府并经市金融办审核后,将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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