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发〔2009〕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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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葫政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市级统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范围包括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龙港区和南票区,属省直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不列入统筹范围。
二、基本原则
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市县两级政府的主体地位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与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上级补助资金与当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标准
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收支的预决算;统一执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和业务管理制度;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市对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四、职责划分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承担完善养老保险体制、扩大养老保险范围、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确保辖区内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责任。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指标,对全市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和指标,批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编制、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预算。各地区、各部门职责如下:
1、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和年度统筹基金预算,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切实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和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上解个人账户资金,处理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债权债务,清理历史陈欠。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市级统筹后,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人员、因病退休、退职人员的审批业务,并对各县(市)区正常退休人员的业务办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老金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个人帐户记清做实等工作;负责扩面、征收和各项管理指标分劈落实工作;对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进行审核、汇总,统一编制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草案。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当地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申报核定、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及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等具体业务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基金预决算进行审核;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每年基金收支预算和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会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下达补助资金指标;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拆借和管理等工作。
4、市、县两级地税部门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主体,负责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并将征缴的基金及时划入市、县两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个人帐户基金按原渠道上解。
5、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市级统筹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要合理配置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人事管理工作有利于全市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基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和执行标准
1、年度收入预算的编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缴费基数。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80%确定;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0%确定。
(2)基金收缴率。正常生产经营单位按9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90%的标准确定。
(3)欠费收缴率。历年陈欠基金的征收按欠费总额的35%确定。
(4)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征收部门掌握的工资总额为依据确定当年的统筹基金征收指标。
(5)财政补助收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个人账户返还资金,以2008年实际到账(市财政局)总额为基数,按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年实际退休职工人数(含遗属)及当年新增退休职工人数(含遗属)为人均计算标准,确定当年上级补助资金收入额。
2、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年度享受待遇人数和支付待遇额为依据、退休人员实际增长率为标准、当年养老金调整的人均标准为增量及退休人员的死亡率为计算口径统一编制。
3、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以市、县两级年度收支预算完成情况为依据,由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分别进行编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4、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执行。(1)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金收入预算的标准严格执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2)对完成基金征收预算和当年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出现的养老金计发缺口,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承担。(3)未完成年度预算指标的,其当年养老金计发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负担,不计入当年市财政承担的缺口资金计算基数。对于同级财政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市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拆借,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拆借方负责。
六、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与经费管理
1、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农保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划后,2006年12月8日(含12月8日)之前进入,并经人事部门确认的在编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之后进入的人员,不在上划之内,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当地政府负责。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划人员的工资,以实行垂管次月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按照上划人员汇总,上解市财政,以后按照此基数逐年上解。上划人员的工资全市执行统一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齐。
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班子正副职(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在征求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4、实行垂直管理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用经费,按我市现行标准纳入市财政一般预算,由市财政集中拨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标准下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及未上收人员的工资、公用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的一般预算予以保障。
七、工作要求
1、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基金核算办法。征收部门要将当期的基金征收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年终市政府将组织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征收部门年度征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各项管理指标综合评定情况,确定省级调剂金的调补数额。
2、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的具体要求,每月5日前分别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当月养老金支出明细,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将养老金直接划拨到发放、代发部门。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两级征收机构必须及时将征收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部分)划入两级财政专户(按属期),两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当期养老金计发的筹集工作,当期计发出现缺口时,由两级财政分别垫付,年末统一结算。
4、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后,财产登记造册,国有资产随之划拨,办公场地不论租借还是无偿使用,一律维持现状。
5、各县(市)区在实行市级统筹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如出现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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