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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路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3〕1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已建成1条环保绿标路的基础上,再建2条环保绿标路,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建环保绿标路为:新区龙湾南大街路段(海晨路道口—中央商务区南二环路道口)和龙绣街(海滨路道口—锦葫路道口)。
二、在所有已建成的环保绿标路路段上安装电子自动监控系统,对进入环保绿标路行驶车辆实施监控。
三、每天早7时至晚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沿环保绿标路行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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