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1〕3号),为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养老保险政策衔接,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凡具有农村户籍,在我市城镇居住,符合法定参保年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
2.在城镇购买住房并居住,从事自由职业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共同居住的供养亲属;
3.虽未在城镇购买住房,但在城镇居住的自由职业人员及共同居住的供养亲属;
4.已领取城镇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供养亲属与从业人员;
5.因推进城镇化建设或国家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占用,原土地使用者及供养亲属;
6.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二、参保登记程序
1.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上述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城镇购买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供养亲属按同一户口簿人员确认,下同),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社区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占用土地农民提供被占用土地手续或村委会证明及乡镇(街道)政府证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明及社区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2.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向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备案。
三、缴费办法
缴费政策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困难的,可选择缴费基数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其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参保时,可从毕业次月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的100%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征收滞纳金。其他参保人员不能采取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应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四、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相关规定计发。
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一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随即终止新农保的参保。参保后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前,不得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异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3号)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统一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并按《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277号)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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