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9〕53号
颁布日期:2009-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和《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全面做好2009年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就业是民生之本。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葫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就业政策、部署就业工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全力推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要切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部署和要求,本着“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倡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科学的创业观,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民生工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认真履行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责,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主要任务。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组织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就业、支持就业的热潮,努力实现今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去年,力争好于去年。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

1、构建完善有效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不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加强政府各部门间配合与联动,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与产业分工、产业升级等统筹考虑。各级人事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公共就业岗位开发、就业扶持、创业培训、技能培训、见习、基层就业等方面的就业促进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实习见习、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各级发改、公安、国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2、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强化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标量化评估制度,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市、县两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葫高校、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落实目标责任。按照量化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对市直有关部门主要从“两项工程、一个计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大学生创业工程、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建设、定向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生市场建设、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工作责任制和定期报告制度、就业信息宣传等方面,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考核评估;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从就业工作软硬环境建设、政策保障、财政支持力度、就业率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对驻葫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主要从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建设、就业指导服务、创业指导、就业政策宣传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部门、县(市)区政府和驻葫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市长约谈制度。

三、继续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吸纳和储备计划

公开招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本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吸纳、储备急需人才的宗旨,按照“专业对口、双向选择、优生优用”的原则,继续面向社会公开考录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对到市直事业单位就业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一次性安置到事业单位,给予编制,没有编制的,采取待编安置的方式,待自然减员时逐步冲销。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一次性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各县(市)区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以及基层管理服务一线,对本地生源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指令性全员安置;对本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不低于报到人数的一定比例公开择优安置。

四、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实施“一线七区”人才储备计划。2009年,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入园企业要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按照不低于本开发区、园区在编人员一定比例择优聘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进一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市)区从事服务工作,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3、进一步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鼓励基层政府和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储备人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和空间。

4、按照《关于实施辽宁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09〕51号)要求,通过公开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中小学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实施“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2009年将采用市、区共同组织,公开择优招考的方式,聘用高校毕业生到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等社区基层岗位就业,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到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要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6、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兵役或通过部队直接招收担任士官。高校毕业生入伍后,除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政策:服义务兵役的,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司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8、各级机关要提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达到50%,县级机关达到30%。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将逐年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

对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除原有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政策:在全省公务员统一招录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乡镇机关职位,专门用于招录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报考辽西北地区(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五市)县乡机关公务员,享受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政策(考一科加2.5分);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岗的,全部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笔试成绩加分(每考一科加2.5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也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大学生进入乡(镇)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服务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有职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9、对在各开发区、园区及入园企业工作,聘用期满、业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可择优续聘或改签固定聘用合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同聘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聘用期满在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时,服务期超过1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总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服务期超过1年并考核优秀的,可享受总成绩加10分的优惠政策;在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时,服务期超过1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总成绩加2.5分的优惠政策,服务期超过1年并考核优秀的,可享受总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

10、对已被有关部门聘用为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表现突出的可择优续聘,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其工龄同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或聘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在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时,服务期超过1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总成绩加2.5分的优惠政策,服务期超过1年并考核优秀的,可享受总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

11、对从事家教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我市已登记失业、从事家庭教育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家教协议、社区证明,按“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给予其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12、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经公开招募、自愿服务、按岗选拔、集中派遣到农村基层自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或在基层服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继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

市政府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通过对有培训愿望的贫困生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群体发放求职补助,提供见习补贴,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并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对贫困生及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同时开发、购买和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实施重点援助和兜底安置,通过实行兜底安置政策,最终实现贫困生“零待业”的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就业援助资金,对本地区生源贫困生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连山区要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龙港区、南票区要设立不少于8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要设立不少于2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施“千企万岗”见习计划,做好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见习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一批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共青团负责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争取用2至3年时间,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我市示范性实习见习基地,重点面向我市石油化工、有色金属、船舶机械、能源电力及现代服务业等支撑全市经济的支柱产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活动。

2009年我市生源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纳入全市“千企万岗”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具体操作按葫劳社字〔2009〕21号文件执行),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要围绕我市“一线七区”经济建设及县域经济发展,积极开发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岗位,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同时选择具备一定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将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见习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可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筹集,并由同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七、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挖潜增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政企联动促就业。鼓励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尽可能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储备人才。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企业潜力,扩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积极开发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和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对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人数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将拿出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奖励。

各级政府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外向型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具体办法按葫劳社字〔2009〕12号文件执行)。

2、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3、对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各高校要把就业创业指导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年级均要开设就业创业指导公共必修课,并分年级设置相应的学分,建议总课时不少于38学时,其中创业指导不少于8学时。

2、充分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微利项目给予贴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并结合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对政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暂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政策。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大学生。

2008年、2009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办10人以上企业,本年度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的,自2009年起三年内按财政体制同级财政将同级政府所得部分的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作为创业企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给企业。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不包括国家限制性行业(如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娱乐业、房地产等),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法律特殊规定之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九、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1、开展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面向文史哲法等就业困难专业高校毕业生,同时将困难家庭子女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以订单式培训为主,兼顾定向培训,在明确企业用工需求的前提下,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在培训组织上,充分发挥现有的符合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要求的普惠制培训基地作用,兼顾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组织作用,对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同类别普惠制培训补贴标准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通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力争使经过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2、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各类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衔接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学计划安排,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1、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为顶端平台,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掌握全市人力资源和岗位资源状况,促进供需对称、校企对接和人职匹配。扩大信息联网的覆盖面,在完善和维护市、县、街道、社区四级联网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乡镇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整合市人力资源信息网,加快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残联、工会、妇联、团市委等部门之间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扩大联网应用,进一步推动网上职业介绍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实现全市招聘信息和人力资源信息网上广泛及时发布,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求职信息与岗位信息有效对接。

2、认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行动,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构要做好用人单位资质的审查工作,打击虚假、违法招聘行为;建立并完善双选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与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控制大规模双选活动,加强对双选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或出现欠薪苗头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及时处理,要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3、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和辅导。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及驻葫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指导服务,发挥就业指导专家、心理咨询师和辅导员的作用,为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心理咨询和职业生涯规划,稳定学生就业心态。要对特殊群体(如困难家庭、单亲家庭)毕业生及时给予关怀和帮助,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引导他们增强信心,防止因就业问题发生影响高校和社会稳定事件。

4、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通过为高校毕业生发放《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书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培训、扶持、创业、保障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失业登记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5、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设立专门登记窗口,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记录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

6、继续强化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益性、示范性作用,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建立集信息收集、发布、指导和推荐就业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今年,市本级人力资源市场至少举办10场大规模、公益性双选活动。要结合企业和毕业生群体的特殊需求,举办行业专场招聘会。建立健全市场的信息反馈机制和双选活动督导检查评价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的管理和运行,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十一、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

广泛开展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理念。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使之贯穿于就业指导工作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采取政策进校园、进企业,活动进社区、进乡镇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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