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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锦政发〔2010〕2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用海行为,推进我市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将加强我市用海审批项目工作有关事谊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总体规划要求,年内务必做好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龙栖湾新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请国家批准。在国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之前,暂停对养殖用海的审批。
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抓紧对养殖用海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已批准的养殖用海项目予以登记、归档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用海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5月15日之前,有关县(市)区政府将区域用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有关部门将联合查处一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海域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海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海域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全面提升我市海域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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