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2〕4号)和《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10号)规定,结合我市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5元调整为85元。其中个人承担由原来的50元增加到7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金额不变。

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设定缴费时限和等待期,具体内容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三、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9.7万元调整到27万元。

四、本通知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2012社保年度开始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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