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10〕64号
颁布日期:2010-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2005年《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生育保险扩面工作,截止2009年末,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万人。但是,我市生育保险覆盖面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参保覆盖水平还较低。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加快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按照《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要达到或超过70%以上,力争达到90%。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确保本县(市)区生育保险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妇儿工委要加强检查,及时跟踪和监测评估生育保险扩面指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动作,结合本辖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可采取“三个强制”的办法,即强制登记、强制核定、强制征缴。对应保而未保的单位要进行强行登记,编制社会保险登记号,并根据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强制征缴。对未参保的建筑、交通、矿山等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促使这些单位自觉参保。也可实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挂钩联动,用优势险种带动弱势险种。用人单位在参加医疗、工伤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采取各种方式,向用人单位以及广大职工宣传参加生育保险的意义,形成全社会支持生育保险工作的氛围。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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