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0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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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已于2008年11月5日启动,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对于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减轻就医负担,推进居民医保工作的全面展开,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参保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小学、中学、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及各类民办学校中,凡属非农业户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居民医保。
(二)工作目标。2009年11月30日前,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符合参保范围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学校的主要工作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是组织本校符合参保范围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并统一组织、落实本校学生的参保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核查学生参保资格、组织学生填写参保登记表、收集学生参保资料、代收应缴纳的保险费、汇总上报学生参保工作统计表并做好学生参保信息变更及医疗保险卡、证发放等项工作。
三、参保手续办理
各级各类学校在每年新学年开学初,要及时组织符合参保范围的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及时缴纳居民医保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合理调整学生参保程序,方便学校开展工作和学生参保手续的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按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力推进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通知》(锦居医保组发〔2009〕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要做到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充分发挥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和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学生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的组织落实。学校校长为组织本校在校学生参保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组织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在学校领导、居民医保专职协管员和班主任的工作职责明确基础上,充分发挥学校的整体功能,积极主动推进工作开展,同时做好在校学生参保手续办理和业务协调工作,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学生参保资料,并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微机,建立完善参保学生的数据库。
在确保学校应参保学生应保尽保的同时,还要将参保学生的信息变更等情况每月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参保学生信息的维护工作。
要加强在校学生参保的校园内宣传工作,通过采取在校园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以及利用校园广播、闭路电视、局域网和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学生积极踊跃参加居民医保。
(三)严禁学校参与经营性保险业务,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入商业保险,严禁学生和教师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搭车强迫收取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将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变相用于参加商业保险。
(四)《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将高中等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9〕108号)中明确指出,目前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的各类商业保险与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正在推行的将大中小学生纳入居民医保工作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和配合负责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应参保学生的参保工作。
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学生参保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学生参保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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