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09〕65号
颁布日期:2009-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65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辖区内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政府按40元标准予以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院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院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对市属院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为3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为7万元。

六、参保后办理休学、退学手续的大学生,在参保时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大学生延期毕业,应补缴延期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延期学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出院后,由高校携其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

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参保、就医、结算、待遇享受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90号)执行。

九、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按照原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大学生参保政策、办法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大学生参保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日常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

十一、各高校要把组织大学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具体做好本校大学生的参保登记、代收保费及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积极做好毕业生停保办理及新生参保基础数据的信息采集工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在读期间应连续缴费。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