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24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接续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确保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3号),结合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进一步核清底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积极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到2014年9月底,确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确保有参保意愿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
二、适用范围
在辽阳地区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及市以下所属的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困难企业由国资、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职工身份的认定工作。县(市)区及以下困难企业由所属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
(一)困难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认定问题。
困难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欠费),经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当年有一定缴费能力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当年欠费的30%,其余部分同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当年无缴费能力,但将来通过恢复生产、资产变现或主办企业补助能够优先偿还企业欠费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其当年欠费和历年欠费可一并办理缓缴,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3.对于长期处于关闭停产状态的,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企业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经履行认定程序后,可全部挂账。
(二)困难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按以下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可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对应期各年度缴费比例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无缴费能力,企业和职工均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企业无缴费能力,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97年10月以后,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困难企业欠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欠费职工(包括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欠费(含本金和利息,下同)一次性补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2.企业无缴费能力并允许缓缴或挂账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对象的特殊困难职工,可一次性补齐个人账户规模部分(含企业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其他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后,转回企业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上述办法补缴欠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欠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四)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对象的特殊困难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现有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3万元的商业贷款、同级政府100%贴息的办法一次性补缴个人欠费后,在企业欠费缓缴或挂账期间可以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每月偿还贷款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收入,在核算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2.对其他困难职工,在履行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程序后,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商业贷款、同级政府不低于50%贴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办法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部分偿还贷款。
(五)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凡是有缴费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应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已断保的职工应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职工,可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的职工按灵活就业政策参保缴费,以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由本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将来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回原厂办大集体。
2.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老年居民标准(2014年个人缴纳的标准为215元,根据政策适时调整)缴费,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也可转回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折算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即1年的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为3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对于符合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户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低保对象由政府100%给予补助;低保边缘户对象由政府补助60%,本人缴纳40%(2014年个人缴纳的标准为62元,根据政策适时调整)。
4.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网络资源,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投入,对因患特殊重大疾病,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特困居民,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六)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问题。
1.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趸缴10年的费用。参保后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和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2.允许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为其退休人员个人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将新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使其医疗保险关系与原企业脱钩。
3.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厂办大集体及主办企业缴纳60%,政府补助40%。其中政府补助部分,在省级政府按一定比例补助后,余下的由同级政府给予补助。
对于退休前在其他企业就业参保并退休的,按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对于退休前已经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的,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转回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计算趸缴费用,由厂办大集体及主办企业缴纳60%,政府补助40%,参保后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和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是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政策实施主体。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同步推进,确保9月底前全面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政策解释工作,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贷款贴息和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及职工身份的认定工作,会同地税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认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组织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辽阳银行负责提供贷款资金。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
附件:辽阳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民政局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阳市地税局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辽阳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之峰常务副市长
吕有宏副市长
副组长:姜德印市政府副秘书长
宿奎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隋锡君市民政局局长
胡忠宇市财政局局长
李本威市国资委主任
陈华市地税局局长
徐雅清辽阳银行行长
成员:赵贵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于立市财政局副局长
富文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苗洪革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巍市地税局副局长
郝东明市社保局局长
唐可心市医保中心主任
张宇辽阳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杨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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