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发〔201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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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主要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新农保试点全面启动,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且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农村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自愿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
二、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市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3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最高不超过本人当年缴费额度。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被纳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的辽阳县、灯塔市,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级财政补助10%,县级财政补助10%;纳入省新农保试点的5个区,省财政补助30%,市、区财政分别补助35%。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80%。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不低于80%)或全额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参保人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三)个人账户。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一)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现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并入新农保基金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全部并入新农保基金。
(二)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含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由县级统筹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一)建立新农保工作网络。各县(市)区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程序组建新农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村配备新农保代办员,可由村干部兼任。要保持各级新农保经办人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保证新农保工作的连续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加强新农保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进入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待国家、省政策明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三)新农保的转移与接续。新农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七、明确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试点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运用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将新农保政策送到农民家里、田间地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对县(市)区经办人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新农保工作人员和村代办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系统地掌握新农保政策、参保办理程序等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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