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节点城市新城、新市镇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其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确保我市新城、新市镇建设顺利推进,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在参保范围:

(一)我市河东、首山、灯塔、汤河4个新城及望水、刘二堡、佟二堡、西马峰4个新市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收(以户为单位,征地面积占原土地面积50%以上,下同)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其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农民。

二、缴费办法

(一)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的,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逐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止,届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本人自愿,也可采取一次性趸缴和逐年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缴费,即以本人参保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先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本人办理退休手续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按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计发。

(三)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以参保的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一次性趸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按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计发。

(四)征地前,已按农民合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申请,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其20%的比例先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届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登记

(一)自土地征用文件下发之日起,村(居)委会根据人均土地征占状况,提出参保人员名单,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后,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由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间为土地征用文件下发之日。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6个月内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参保,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参保。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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