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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盘委发〔2011〕1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发展进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决定,将我市原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统一称为居民低保,取消农村低保,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救助;居民低保按保障对象居住地区分为城区低保和县域低保,即在城区居住的低保对象为城区低保,在县域居住的低保对象为县域低保;低保标准亦统一称为居民低保标准,分为城区和县域两个标准,分别执行各自的低保标准。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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