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3〕62号
颁布日期:2013-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有充分的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可持续运行,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8周岁(含18周岁)—60周岁(不含60周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96元/年调整为330元/年;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36元/年调整为280元/年;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50元/年调整为70元/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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