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将白血病等六种疾病试行在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中建立大病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将白血病等六种疾病试行在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中建立大病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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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将白血病等六种疾病试行在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中建立大病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3〕32号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现将《关于将白血病等六种疾病试行在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中建立大病保险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3日
关于将白血病等六种疾病试行在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中建立大病保险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白血病等六种疾病试行在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中建立大病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13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沈人社发〔2012〕138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范围
享受沈人社发〔2012〕138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是指按照《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大额补充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105号)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保费的在校中小学生、大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二、六种大病保障范围
沈人社发〔2012〕138号文件所规定的六种大病保障范围明确如下:
(一)关于"白血病治疗含放化疗及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是指参保人员就医第一诊断为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凡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和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均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二)关于"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是指患有先天性脑瘫实施手术治疗的参保人员,凡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和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均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三)关于"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入术",是指患有先天性耳聋的参保人员,实施人造耳窝植入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造耳窝费用除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自付费用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其中被市残疾人联合会列入救助对象人员的人造耳窝费用,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未被市残疾人联合会列入救助对象人员的人造耳窝费用,由大病保险最高补偿5万元、余额由个人承担。
(四)上述六种疾病治疗中,按比例支付的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及药品的乙类先行支付部分和限额支付的体内置放材料的个人自付部分均列入大病补偿范围。
三、大病保险补偿方式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六种大病,在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未在院端实现计算机网络结算之前,先由参保人员或家属持相关凭证到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手工结算补偿待遇。
四、商业保险公司实施大病保险补偿所需凭证
大病保险补偿未在定点医院实现计算机网络结算之前,参保人员应持下列相关资料到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其中白血病门诊放化疗者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者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三)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明细清单(其中白血病门诊放化疗者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者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写处方原件);
(四)未被市残疾人联合会列入救助对象的人员(即人造耳窝自费人员)需提供购买人造耳窝收据原件;
(五)参保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卡号。
五、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割
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大病保险由目前承办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并定期上报大病保险有关情况。
具体业务划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姑区、于洪区、东陵区(含浑南新区)等7个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参保学生、社区参保非在校未成年人,以及全市高等院校参保的大学生,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业务均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承办;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等6个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参保学生及社区参保非在校未成年人,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业务均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按照各商业保险公司所辖区域的参保人数,划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经费,负责提供数据支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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