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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3〕17号
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为减轻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压力,现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新参保(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6.8%。
二、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10%比例缴费的,可自愿选择将缴费比例变更为6.8%。
三、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如涉及不足缴费年限需补缴费用的,缴费比例按6.8%计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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