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3〕29号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决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
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膝关节、肩关节、股骨头及全髋关节)、血管支架(周围、颅内及冠脉),最高限额标准见附件。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在最高限额内(含限额)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进入大额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保持不变。
二、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
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为除上条规定的医用材料外,对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其它医用材料。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5%;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10%;单价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25%;单价在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35%;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45%。
三、将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乙类个人自付部分管理。
四、本通知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沈劳社发〔2002〕34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种类及最高限额标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6日
附件:
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种类及最高限额标准
单位:元
序号
医用材料名称
最高限额标准
1
人工股骨头
12500
2
人工肩关节
17500
3
人工全髋关节
20000
4
人工膝关节
21000
5
周围血管支架
12500
6
颅内血管支架
12500
7
心脏冠脉支架
12500
8
单腔心脏起搏器
18000
9
双腔心脏起搏器
44000
10
三腔或除颤起搏器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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