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查清全市水利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夯实水利管理基础,建立全市基础水信息平台,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和谐营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为我市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普查内容包括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灌排工程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专项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水利普查经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经费分担原则,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本级水利普查经费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尽快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成立营口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2010年5月20日前,要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5月25日前,要组建本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636526,2635810(传真)。

附件:营口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营口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曲广明副市长

副组长:刘作伟市政府市长助理

李振利市政府副秘书长

邹广成市水利局局长

马荣芳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樊洪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志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于庆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胡广群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王生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李明刚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英姿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红市统计局副局长

魏竹峰中国人民解放军65535部队副参谋长

朱海平营口市军分区后勤部助理

王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口市支队副参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邹广成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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