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2]4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迅速提升我区农业保险整体服务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我区农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含油菜、葵花等各种油料作物品种)、糖料作物(指甜菜)。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继续在通辽市、赤峰市、包头市开展温室、大棚保险及附加内部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方案、条款另行制定。

鼓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品种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所产生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

2.温室、大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暴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附加内部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温室、大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导致内部农作物的损失。

3.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能繁母猪、育肥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障水平

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水地玉米、水地小麦、马铃薯、甜菜每亩各400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220元,大豆每亩200元,油料作物中葵花每亩250元、油菜等每亩170元。

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金额:按照温室、大棚各构成部件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分项确定,具体保额为:温室每亩20000元、大棚每亩10000元;附加温室、大棚内部作物的保险金额分每亩1500元和每亩800元两个档次。

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育肥猪每头500元。

(四)保险费率

种植业:种植业保险费率为:玉米9%,小麦7%,大豆、甜菜、油料作物7.5%,马铃薯6%。继续在巴彦淖尔市开展费率区划试点,将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临河区、磴口县、五原县、巴彦淖尔市农垦局的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玉米8.5%,小麦6.5%,大豆、甜菜、油料作物7%,马铃薯5.5%。

温室保险费率3%,大棚保险费率5%,附加温室、大棚内部作物种植保险的保险费率8%。

养殖业:奶牛8%,能繁母猪6%,育肥猪6%。

(五)保费补贴比例

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甜菜、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5%;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

温室、大棚保险及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盟市及旗县(市、区)财政补贴30%;温室、大棚种植户与种植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30%。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5%;各地的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各补贴10%,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自定,并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市、旗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企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协商盟市、旗县(市、区)解决。

(六)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查勘、定损、理赔。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资金应达到保险经办机构当年种植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00%。

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捕杀奶牛的保险金额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市、区)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种植业保险面积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确保温室、大棚及附加内部作物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本地工作情况。

种植业保险签单结束日期为每年7月1日。各保险经办机构及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农业保险调度系统报送,从承保开始到7月1日将参保进度每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进度每15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保监局、气象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重点致力于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发挥必要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安排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规范和简化补贴资金划拨手续,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划拨补贴资金;农牧业部门在发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的同时,继续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基层农牧业服务机构要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给予适当协助;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测定数据、灾情评估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农业保险行业监管,结合农业保险特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当年农业保险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积极研究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保险模式。

(三)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必须列入当年预算并及时拨付。自治区将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盟市财政,盟市财政原则上将其中的20%下拨至旗县(市、区),其余补贴资金全部由盟市财政直接拨付至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种植业保费补贴资金划拨过程中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于每年8月底前将盟市下拨资金及本旗县(市、区)配套资金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金〔2009〕600号)规定,在收到保险经办机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财政协商清算。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

(四)建立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大灾风险保障机制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逐年滚存、封闭运行”的原则,建立自治区农业保险种植业大灾风险保障机制。以自治区保险分公司为核算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的总保费收入扣除其运营费用、代办费用、合理赔付后,其余部分作为大灾风险基金和保险分公司的经营利润。具体大灾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

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充分发挥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农户、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联动效应,加强产品设计创新;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参加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各级政府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品种及面积(头数)、保险金额、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要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

(六)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准入、退出机制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盟市、旗县(市、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进行实绩考核,促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区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考评,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在本盟市内采取末位调整,通过调整尽快引入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加快市场化进程,尽快放开市场,通过有序竞争迅速提高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对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办种植业保险旗县(市、区)未建立正式服务机构、业务规模与服务能力不匹配、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养殖业保险各经办公司未完成计划任务、由于经办机构自身原因导致的投诉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性质恶劣的以及旗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要求退出的经办机构,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客观性、公平性进行审慎复核和批准后退出。如果发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虚报承保面积和数量、套取国家保费补贴资金和被有关监察、审计部门查出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承办自治区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资格。考核综合成绩突出的,适当给予表彰和增加业务规模。各盟市要按照考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好考评工作,全区考评工作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后另行下发。

(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度,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服务“三农”的能力,在农业生产季节开办业务的苏木乡镇必须设立临时农业保险服务站(所、办公室),必须有固定工作场所,负责农业保险宣传、服务咨询、资料整理、组织投保、组织查勘灾害、组织理赔等各项工作。由苏木乡镇提供服务办公场所,保险公司负责人员聘用、培训、设备配套和管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升现有分支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能力,配备各种必要的设备,健全完善旗县(市、区)农业保险服务机构,使自身软硬件建设全面适应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需要。旗县(市、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查勘定损、防灾减灾、赔款发放等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盟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工作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盟市总保费收入的4%。农业保险代办工作费用的使用要向旗县(市、区)特别是苏木乡镇从业人员和专家倾斜。各地区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或“一卡通”打卡发放机构,在收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资金和赔款发放资料后,要及时组织赔款发放,并在赔款发放到户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赔款发放明细或赔款到户对账凭证。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发挥自身特长,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

(八)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在签单承保和查勘理赔的关键时期,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行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监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机构,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农业保险政策、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今后国家、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将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联合行文予以明确,没有调整的,按此方案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略)

2.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及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条款(暂行)(略)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略)

4.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略)

5.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略)

6.内蒙古自治区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暂行)(略)

7.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条款(暂行)(略)

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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