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内政办发[201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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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从2013年起,我区全面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坚持分类实施原则。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坚持“三个兼顾”原则。即兼顾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负担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坚持“两低一保”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
(四)坚持“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原则。即财政、林业、保险监管、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合力,整体推进宣传、承保、理赔、恢复生产等森林保险各项工作。
(五)坚持“公开、及时、透明、到户”原则。按照上述原则,规范保险理赔服务。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为1年,一年一投保、一年一签单。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旱灾、病虫鼠兔害,造成被保险森林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亩为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森林面积的乘积。
公益林:乔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500元计算,灌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300元计算;商品林:乔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600元计算,灌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300元计算。
(五)保险费率
统一采取森林综合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4‰。
(六)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自治区森林保险条款(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保和理赔操作规程,并经自治区保险监管及林业、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后实施。
(七)操作方式
1.公益林保险。
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投保、统一管理保险资金、统一标准恢复重建,即由旗县(市、区)林业部门作为代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同时经自治区林业部门审定备案。公益林保险理赔时,承保机构先行将保险赔偿金支付到自治区公益林保险理赔资金专户,待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旗县(市、区)林业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组织进行恢复造林后,再按照造林进度分期拨付保险赔偿金,以确保保险赔偿资金专项用于灾后森林植被恢复和更新。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内蒙古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实行统一投保。保险理赔时,承保机构先将保险赔偿金支付到森工集团保险理赔资金专户,待所属企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组织进行恢复造林并经验收后,再由森工集团拨付保险赔偿金。
2.商品林保险。
商品林实行森林综合保险,是否投保由森林经营者自主决定。商品林森林灾害损失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赔付给森林经营者,由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旗县(市、区)林业部门监督其进行灾后恢复造林。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管理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旗县财政补贴10%;对森工集团,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40%,企业承担10%。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财政补贴15%,经营者承担30%。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为全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财政承担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必须列入当年预算并及时拨付。旗县(市、区)承担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投保明细情况报旗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并经盟市林业、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林业、财政部门备案。自治区财政根据各盟市森林保险投保情况,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盟市财政,盟市财政原则上将其中的20%下拨至旗县(市、区),其余保险补贴资金全部由盟市财政直接拨付至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森工集团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企业参保情况,将中央财政承担的50%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40%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承办机构的省级公司;企业承担的10%保费部分,直接交付当地保险承办机构。每年年末进行资金清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森林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全新工作。为顺利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林业部门齐抓共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政府引导的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认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保险的方针政策,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普及森林保险知识,进一步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自愿参加森林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带头投保,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投保方式创新,坚持分散投保与统一投保结合,着力扩大投保覆盖范围,促进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森林保险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承保进度,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提高工作合力,在林业生产经营者认可的前提下,改进保费收缴方式,降低森林保险经营成本,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要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及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与保险公司制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相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受灾查勘定损工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督促受灾户及时造林更新,恢复植被。
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认真做好保险公司资质审查,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恶性竞争,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森林保险工作实际,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代理费用、代理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做好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宣传展业及队伍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承保工作,严密承保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行为。要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不得随意变更理赔标准。基层有关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查勘定损、防灾减灾等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森林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应当由保险经办机构合理支付。
(四)建立森林保险大灾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逐年滚存、封闭运行”的原则,建立自治区森林保险大灾风险保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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