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2〕153号
颁布日期:2012-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2〕153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个人负担,按照《阿拉善盟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要求,现就全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按照全盟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计算,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中实行二次补助制度,即当年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个人自付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再次补助40%,二次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二、按照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倍计算,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3万元。

三、调整后的全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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