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0〕55号
颁布日期:2010-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55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月一日

主题词:农业保险方案通知

抄送:盟委办,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纪委办。

阿盟行署办秘书一科2010年6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阿拉善盟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帮助广大农牧户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逐步建立有利于促进农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27号)的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实际,制定阿拉善盟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提高我盟农牧民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我盟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阿拉善盟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如下: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为:玉米、小麦、葵花三种农作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农业品种进行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等灾害。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障水平

2010年全盟农业保险补贴依然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玉米、小麦每亩各400元,葵花每亩250元。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按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四)保险费率

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玉米9%,小麦7%,葵花7.5%。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保险。对玉米、小麦、葵花籽种植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40%,盟财政承担2%,旗、区财政承担8%,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负担。

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盟、旗区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盟财政承担2%,旗、区财政承担8%,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行政公署、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从2010年起,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阿盟分公司负责办理。对奶牛、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阿盟分公司要处理好新老保单和新老公司业务的相互衔接问题,维护好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

(七)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最后的查勘定损结论必须经过各旗、区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认定,经过盟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审定后实施。在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待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不得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核算,在出现大灾超赔时惜赔甚至拒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阿盟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盟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阿盟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是盟委、行署提出的2010年为农民办二十五件实事之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确保当地种植业承保面积稳中有增,确保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要建立健全以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必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不得各行其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旗、区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以及制定的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报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盟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盟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自治区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最终仲裁。盟、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6月1日到6月31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至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10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各旗、区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旗、区农牧业技术推广等部门是农业保险主要参与者。

(二)密切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盟农牧、财政、统计、金融办、水务、气象等部门是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力开展具体业务,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优势,积极承担农牧业保险代办业务,服务广大农牧户和种养企业。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气象资料,配合农牧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牧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对灾害评估、定损工作支持。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

(三)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自治区财政对于2010年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盟、旗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补贴负担比例,种植业、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安排盟、旗区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各级财政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区,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扣减盟、旗区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预算安排的数额时,盟、旗区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各旗、区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牧民种养业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

(四)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

各旗、区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要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风险。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常年产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中央、自治区、盟、旗区财政部门和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五)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2009年制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见内农牧种植发〔2009〕175号文件),对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盟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自治区要及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并建立以盟市为单位、对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旗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警告或要求退出市场的制度,充分发挥考评管理办法的积极作用。各旗、区要进一步做好考评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要建立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理赔行为的奖惩制度,增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信度,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对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退出市场制度。对违规操作、搞平均主义、导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地区,在下年度提高其承担保费补贴比例直至取消享受中央和自治区保费补贴的资格。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定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要严格落实保险单或保险告知单到户的要求,在承保过程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订保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嘎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牧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牧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利用旗、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同旗、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基层农业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原则上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费用总额按照总保费收入的5%安排,盟级使用的代办费不得超过总保费收入的0.5%。代办费用要重点向苏木镇、嘎查村倾斜,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人员要和旗、区工作人员享受同样的补助。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和条款,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牧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盟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我盟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七)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

各旗、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要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监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聘请中介机构,对每个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展业、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本方案由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盟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戈明阿盟农牧业局局长

副组长:杨生梁阿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章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阿盟分公司总经理

成员:陈杰阿拉善盟气象局局长

陈勇阿盟财政局副局长

刘涌阿盟水务局副局长

曹建强阿盟农牧业局助理调研员

阿拉腾扣阿盟农牧业局计财科科长

马光锐阿盟农牧业局农业科科长

雷勇阿盟农牧业局畜牧科科长

左海燕阿盟农牧业局兽医科科长

柴绍忠阿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左海涛阿盟兽医站站长

胡布仁那生阿左旗农牧业局局长

刘图雅阿左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嘎拉巴特尔阿右旗农牧业局局长

白洪斌阿右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王军额济纳旗农牧业局局长

特木其图额济纳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孙林春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格日勒达来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农牧业局局长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