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保险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保险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政发〔2013〕 7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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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保险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6:00至24:00时段在临河城区内禁止通行(朔方路以西、乌拉特大街以南、西苑路以东、曙光街以北)。
二、公交、救护、抢险、市政、邮政等保障城市运行管理的车辆,确需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发放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段行驶。
三、外埠机动车进入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的按本通告执行。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禁行标志的设置和部分类型车辆进入城区道路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五、为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以外的其他部分类型车辆按照《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类型车辆进入城区道路限时限路通行的通告》执行。
六、其他旗县有关限时限路通行规定由各旗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制定发布。
七、违反本通告禁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50元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一次记3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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