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5〕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衡各‍类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保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费率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的费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由4.5%调整为4.9%。

二、达到免缴条件后,享受个人账户‍按只缴纳统筹部分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医保免缴条件后,享‍受和8%缴费人员同等待遇的个人账户标准。

三、调整按4.9%缴费人员慢性病待遇有关政策‍按4.9%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慢性病补贴,设起付线标‍准,起付标准与8%缴费人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相等。

特此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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