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4〕 5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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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4〕5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管理层次,增强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原则
(一)任务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参保政策包括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金支付标准统一,经办工作流程统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基金监管更加规范,保障功能和支付标准得到更好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要坚持统筹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共同缴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立市级统筹基金储备金制度。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项目统筹范围: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具有巴彦淖尔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项目:(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三)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可参照执行);(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
三、筹资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以参保人员工资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6%,个人按2%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供养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非财政供养单位以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80%为最低缴费基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或4.5%。
2、职工大额医保每人缴纳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40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3、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的2%缴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居民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贴统一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2、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补贴标准同上。3、城镇“三无”对象、孤儿、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6%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70岁以下的按3.1%计入个人账户,70岁及以上按3.3%计入个人账户。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已经执行不同时期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含逐年缴费450元),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标准
1、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不含转外)。
2、因工作、生活需要,常年在异地定居人员在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在居住地本人选定定点医院住院,按参保地三级医院比例报销。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非选定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按转院病人比例报销。
3、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住院起付线累计达到当年年缴费基数10%后,不再设起付线。
4、严格执行转外就医审批制度。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应在指定医院就医,因特殊情况,需在非指定医院就医的,就医医院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报销时先扣除有效票据金额10%后,再按政策报销;到转入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一律不予报销。
(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额度在30000元到50000元的,个人自付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补偿40%;50000元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个人自付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补偿5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偿标准为:本地定点医院85%,转外75%。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住院床位费实行限额报销,三级医院25元,二级医院20元,一级医院10元。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最低缴费年限
1、以单位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起,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或累加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原在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前的工龄均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额医保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原在企业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额医保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二)经办经费为确保医保工作正常运行,扩大覆盖面。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将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附则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补贴、补偿等相关政策,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调整适时调整。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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