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监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2006〕207号)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一是有利于发挥保险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二是有利于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三是有利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四是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的负担。
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机构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推进“平安巴彦淖尔”建设。
三、参保对象、范围及保费缴纳办法
(一)参保对象及保险范围,是指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并逐步向其它行业(领域)拓展。投保主体是企业法人,实行全员参保,具体受益者为企业员工。保险范围主要是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二)本保险中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企业规模依据《统计上中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最高赔付限额按参保人数确定。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保额的确定与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制定统一的保额标准。即:主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人;附加险:医疗费2万元/人。
1、设置投保人数区间系数,按50人以下,50—100人、100–300人,300人以上,(系数在1.0—1.3之间)
2、实际收取保费=基础保费×投保人数区间系数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缴纳办法。
1、非煤矿山企业: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按应缴纳存储风险抵押金金额的20%;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企业,按应交纳存储风险抵押金金额的16%;非煤矿山独立选矿企业及砖瓦黏土企业,按应交纳存储风险抵押金金额的11%。
2、煤矿企业:煤矿地下开采企业,按应交纳存储风险抵押金金额的20%;煤矿露天开采企业,按应交纳存储风险抵押金金额的13%
3、危化企业:
危化生产企业,按应交纳存储风险抵押金金额的11%;危化经营企业,因危险程度相差较大,分类收费较细,具体如下:
甲种:
A:加油站:一级站缴纳4000元;二级站缴纳2600元;三级站缴纳1300元;
B:剧毒品经营企业缴纳24000元。
乙种:
加气母站缴费6600元;加气站缴费4000元;无储存批发点缴费1300元;有储存批发企业缴费2600元;
4、烟花爆竹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应交纳存储风险抵押金金额的20%;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缴费8000元;
5、陆上油矿开采,按应交纳存储风险抵押金的11%;
(五)投保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投保时须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企业工商营业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项目相关安全审批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供企业职工总人数并附人员花名册。
(六)保费调整规则
1、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市级安监部门表彰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费率调整系数为0.9;被评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自治区级安监部门表彰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费率调整系数为0.8。
2、上一年度发生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两次、或较大事故一次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为1.1。
3、上一年度发生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费率调整系数为1.2。
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职,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实行费率上浮,费率调整系数最高为1.2。
5、费率的调整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6、上述1—4条综合后,费率调整系数最高为1.2,最低为0.8。具体费率执行标准及费率浮动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保险承保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七)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原则上企业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按照风险抵押金相关办法生产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安全责任险。已缴纳或部分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选择购买责任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监部门审核后,可用已储存的风险抵押金直接购买责任保险。年度购买责任保险后的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退还生产经营单位,不足部分由生产经营单位向保险公司补足。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缴、少缴或不缴或退出责任保险,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或责任保险保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它行业的,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由承保单位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九)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它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它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投保企业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连续投保三年期的合同,保费按年度缴纳。(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匹配)。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责任保险的保费,按照《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的规定,可从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十二)保险公司的准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制度和险种,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社会敏感性大,有的事故赔付额度巨大,为此市安监局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对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条件进行审核,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诚信、有社会责任感的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开展该项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把安全责任保险与安全许可和年终目标考核挂起钩来。
(十四)安全责任保险办理要以已审核核准的保险公司核定办理的保单为准﹙保单中必须注明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实施由保险机构内部自行操作。保险机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和保单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要在每月5日前将责任保险参保情况报送市安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建立由安监局、保监部门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二是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三是建立考评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旗县区安监部门对本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既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未及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未按期续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42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未缴纳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加强协调工作。安监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定期交流和沟通,研究和解决推行工作中的问题。承保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提升自身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的同时,还要协助投保企业加强预防性安全检查和事故控制、管理、处置等工作。
(四)保险承保公司应提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奖励专项基金。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执行时间:2011年11月23日起实施。
五、其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照上述各条适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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