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0〕3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案要求,市财政局、农牧业局组织制定了《巴彦淖尔市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市政府原则同意,并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抓紧部署、规范实施,扎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农牧业建设。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巴彦淖尔市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农牧业局2009年6月12日)
为组织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精神,2010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对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购买特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用机制,逐步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牧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牧民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㈠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葵花、马铃薯四种农作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农业品种进行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㈡保险责任范围
⒈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等灾害。
⒉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⑴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⑵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㈢保障水平
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补贴依然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水浇地和旱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水地玉米、水地小麦、马铃薯每亩各400元,葵花每亩250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220元。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按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㈣保险费率及保费
⒈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费为:
玉米费率9%,每亩保费水地36元、旱地19.8元;
小麦费率7%,每亩保费水地28元、旱地15.4元;
葵花费率7.5%,每亩保费18.8元;
马铃薯费率6%,每亩保费24元。
⒉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费为:
能繁母猪费率6%,每头保费60元;
奶牛费率8%,每头保费分为320元、400元、480元三个档次。
㈤保费补贴比例
⒈种植业保险
玉米、小麦、葵花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1%,旗县区财政补贴9%,其余10%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马铃薯保险保费:自治区财政补贴60%,市财政补贴3%,旗县区财政补贴27%,其余10%的保费由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如马铃薯保险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⒉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10%,旗县区财政补贴10%,其余10%的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5%,市财政补贴2%,旗县区财政补贴8%,其余15%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市、旗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市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安华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磴口县、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的种植业保险业务;人保财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杭锦后旗、临河区、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和农垦局的种植业保险业务。中华联合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全市的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㈦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在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等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捕杀后,按照《巴彦淖尔市奶牛健康普查暨养殖保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养殖户进行赔偿。同时,市农牧业局与中华联合保险巴市分公司签订奶牛保险入保协议。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石贵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宽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林市财政局局长
王志云市农牧业局局长
成员:傅文慧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王远存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俊林市气象局副局长
王少雄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胜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王予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宝林安华保险巴市分公司总经理
刘文英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总经理
王建林中华联合保险巴市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
主任:王志云市农牧业局局长
副主任:傅文慧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王远存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张文民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站长
王星市农牧业局种植业科科长
洪建刚市农牧业局畜牧业科科长
李建军市财政局涉外科科长
各旗县区(农垦局)要相应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牧业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确保当地种植业承保面积稳中有增,确保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旗县区、市农垦局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以及制定的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报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旗县区(农垦局)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自治区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最终仲裁。
市、旗县区(农垦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6月31日之前必须完成种植业和养殖业参保工作,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10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㈡密切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优势,积极承担农牧业保险代办业务,服务广大农牧户和种养企业。
养殖业保险机构与农牧业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死亡奶牛、能繁母猪的定损、理赔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气象资料,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灾害评估、定损工作支持。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
㈢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市、旗县区(农垦局)两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市本级财政对于2010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旗县区(农垦局)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补贴负担比例,种植业、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县区(农垦局),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扣减该旗县区(农垦局)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旗县区(农垦局)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各旗县区(农垦局)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牧民种养业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市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需要。
㈣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
要鼓励、支持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市、旗县区政府(农垦局)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常年产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区(农垦局)财政部门和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㈤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2010年自治区要及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并建立以市为单位、对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旗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警告或要求退出市场的制度,充分发挥考评管理办法的积极作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考评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对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退出市场制度。
㈥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苏木镇、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要严格落实保险单或保险告知单到户的要求,在承保过程中,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订保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嘎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牧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县区(农垦局)或苏木镇(农场)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牧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利用旗县区(农垦局)农牧业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同市、旗县区(农垦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农牧业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费用总额按照总保费收入的5%安排,市级使用的代办费不得超过总保费收入的0.5%,代办费用要重点向苏木镇、嘎查村倾斜,苏木镇、嘎查村的工作人员要和旗县区工作人员享受同样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旗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只能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账和列支,不得报销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无关的费用。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和条款,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牧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
要加大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市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我市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㈦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要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和理赔兑现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针对理赔资金兑现到位等资金运行过程跟踪审计,本年度理赔兑现结束后要出具审计报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严格查处违规操作行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镇、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展业、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