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包头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包头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包头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包头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制定的《2011年包头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2011年包头市农牧业
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市农牧业局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1〕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强农惠农政策精神,积极扩大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区对特色农牧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提升农牧业保险服务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全市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及油料作物(含油菜籽、葵花籽等各种油料作物品种)。同时,今年我市是自治区开展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试点地区,九原区和土右旗要率先开展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作物的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的农牧业品种进行政策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
2.温室大棚补贴(包括温室大棚内种植蔬菜作物的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雪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障水平
2011年全市农牧业保险补贴仍然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温室大棚的保险金额按照温室大棚各构成部件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确定,具体各分项保额以条款表述为准。
温室大棚内作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只承保蔬菜生产成本,包括:种苗、肥料、农药、机耕费、水电费、燃料费。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
1.种植业保险金额及费率
(1)水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9%,每亩保险费36元;
(2)水地小麦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28元;
(3)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6%,每亩保险费24元;
(4)旱地玉米每亩保险金额220元,保险费率9%,每亩保险费19.8元;
(5)旱地小麦每亩保险金额22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15.4元;
(6)葵花籽每亩保险金额250元,保险费率7.5%,每亩保险费18.75元;
(7)油菜籽每亩保险金额170元,保险费率7.5%,每亩保险费12.75元。
2.温室大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温室大棚各构成部件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确定,钢架及类似结构温室大棚保险金额13000元/亩,保险费率3%,每亩保险费390元;竹木结构保险金额8000元/亩,保险费率5%,每亩保险费400元。
3.温室大棚蔬菜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温室内蔬菜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8%,每亩保险费80元;大棚内蔬菜保险金额800元/亩,保险费率8%,每亩保险费64元。
4.养殖业保险金额及费率: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6%;奶牛按不同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保险费率为8%。
(五)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费补贴比例:玉米、小麦、油菜籽、葵花籽、马铃薯种植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市本级财政补贴10%,旗(县、区)级财政补贴5%,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
2.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市本级财政补贴20%,旗(县、区)级财政补贴10%,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30%。
3.温室大棚蔬菜保费补贴比例:市财政补贴40%,旗(县、区)级财政补贴30%,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30%。
4.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级财政补贴10%,旗县区级财政补贴5%,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植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
(六)保险经营机构业务区域划分
为了保证农牧业保险经营机构与市、旗县区工作的连续性,2011年保险机构在全市开办种植业保险和温室大棚保险业务的区域仍然按照2010年确定的区域执行,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责承办昆区、青山区、东河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的种植业和温室大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承办九原区、达茂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的种植业和温室大棚保险业务。
2011年全市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由安华保险公司承担。
(七)保险理赔
农牧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在国家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等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各保险公司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不得以本市或旗县区为单位核算,在出现大灾超赔时惜赔甚至拒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捕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捕杀奶牛的保险金额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三、保障措施
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市农牧民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全市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全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已将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为好事实事之一。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决定成立包头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杰翔(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新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凯峰(市农牧业局局长)
张高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苗程玉(昆区副区长)
高勇(青山区副区长)
王旭亮(东河区副区长)
武建民(九原区副区长)
李猛(石拐区副区长)
侯世强(白云矿区副区长)
贾保良(土右旗副旗长)
梁润栓(达茂旗副旗长)
蒙垠亮(固阳县副县长)
文天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调研员)
闫化冰(市金融办主任)
张孝荣(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白月波(市气象局副局长)
任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广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孝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科科长张荔担任。种植业保险联系人:门智君(市农牧业局种植业科副科长),联系电话:2885261;养殖业保险联系人:薛永明(市兽医局局长)、孙文锐(市兽医局防疫监督科科长),联系电话:2885270、2885259。
各地区在收到本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本地区2011年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并尽快组织实施。
各地区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和解决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本地区工作情况。并要组织成立由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区农牧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仲裁。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牧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承保开始之日到6月30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每半月一报。进度数据将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签单结束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和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农牧业保险中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
(二)密切协调配合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牧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共同推进全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支出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旗(县、区)级财政要规范和简化补贴资金划拨手续,加强补贴资金专户的建设和管理。农牧业部门在发挥发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的同时,要为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积极主动地帮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牧业保险业务。气象部门要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测定数据、灾情评估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牧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牧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金融(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牧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通报和纠正保险经办机构在农牧业保险工作中的违规操作和出现的新问题。
(三)积极落实补贴资金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根据当地补贴负担比例,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区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将中央、自治区财政下拨补贴资金的20%下拨至旗(县、区),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市财政下拨资金及本旗(县、区)配套资金,于2011年9月底前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其余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金〔2009〕600号)规定,在收到市、(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转的保险机构保费补贴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旗(县、区)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财政协商清算。市、旗(县、区)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领导小组和农牧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牧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作用,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要鼓励、支持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
各级政府要督促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牧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品种及面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报案受理电话和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和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等信息。要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牧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旗(县、区)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防止把农牧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
(五)强化考核管理
今年我市将继续按照自治区2010年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内农牧种植发〔2010〕210号)要求,对种植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同时也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的情况进行考评。各承办保险机构2011年奶牛保险承保头数,原则上要达到责任区符合保险条件的奶牛存栏总头数的15%以上;2011年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不得低于2010年的承保面积。要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时效性。各旗(县、区)要及时组织好考评管理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全市的考评工作必须要在11月底前完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求,从2011年起,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将建立农业保险考核结果与保费补贴资金划拨联系制度,自治区统一预留5%的自治区本级保费补贴资金,结合年末考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兑付,市、旗(县、区)不得再层层预留。各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自治区预留保费补贴资金,而不履行或减少履行保险理赔责任。对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和退出市场制度。对基层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操作、搞平均理赔的,在下年度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牧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实行农牧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度,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市、旗(县、区)两级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农牧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在苏木(乡、镇)设立农牧业保险服务窗口,负责农牧业保险的组织、宣传、发动和签单录入,以及保险条款咨询、查勘定损、农牧民理赔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各旗(县、区)要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办农牧业保险的苏木(乡、镇)设立农牧业保险服务站,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临时提供办公场所,保险机构负责人员聘用、培训、配套设备和日常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协保员开展农牧业保险服务,将农牧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切实解决农牧民投保、缴费、理赔、申诉和咨询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不断提升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服务能力,配备各种必要的设备,健全完善旗县农业保险服务机构,使自身软硬件建设全面适应当地农牧业保险工作的需要。旗(县、区)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牧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查勘定损、防灾减灾、赔款发放等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牧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由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市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工作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总保费收入的4%,并由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到市农牧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专户设在市农牧业局,实行专户管理;市农牧业保险领导小组应根据承保规模、工作难易程度和基本工作需要等因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将代办工作费用分配下拨至所属旗(县、区)农牧业保险领导小组指定的账户;全市代办工作费按照自治区农牧业保险代办工作费用划拨、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各旗(县、区)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或“一卡通”打卡发放机构,在收到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资金和赔款发放资料后,要及时组织赔款发放,并在赔款发放到户5个工作日内,向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赔款发放明细或赔款到户对账凭证。各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市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全市农牧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牧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七)严格监督检查
市、旗(县、区)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牧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牧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在签单承保和查勘理赔的关键时期,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市、旗(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牧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要按照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险监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农牧业保险政策、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2011年全市种植业、奶牛、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和农作物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市农牧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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