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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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10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精神,为了确保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平稳衔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及其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适用本办法。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划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六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缴费补贴按照自治区新农保缴费补贴标准,缴费金额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金额200元的补贴35元;缴费金额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金额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金额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50元。
3.对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由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入我市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转移。
(五)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在本市城镇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六)农牧民在参保缴费期间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七)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八)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7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8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2360元的丧葬费。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及其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牧区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农牧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本人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不给予缴费补贴。
(四)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农村牧区参加新农保的,由本人按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纳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账户,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七、政府补贴负担比例
列入国家试点地区的5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增加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自治区、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我市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非试点地区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市、旗县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市、旗县区补贴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矿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不满60周岁的农牧民,将个人缴费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政策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农牧民,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国家和自治区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冲减其原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三)本办法实施后,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办法执行。
九、基金监督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每年应负担的新农保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新农保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二)市、旗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旗县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四)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要将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情况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新农保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
新农保工作经费按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两级财政按补贴资金负担比例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对于解决广大农牧民老有所养、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农牧民积极参保。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新农保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包头市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发〔2009〕2号)。
十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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