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包府办发〔2015〕256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年度内首次住院依次分别调整为:480元、600元、750元、9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元;18岁以上城镇居民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年度内首次住院依次分别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及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线相应降低20%,但不能低于100元。

二、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就医依次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95%、90%、85%、80%;退休职工95%、95%、90%、85%。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在职、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均为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就医依次分别为: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95%、90%、85%、80%;18岁以上城镇居民85%、80%、75%、70%。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但不能超过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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